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项目名称 | 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
设定依据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1、患者办理出院或完成门诊结算后,可申请提取; 2、缴存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包括职工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慢性重型肝硬化、肝腹水、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的。 |
办理材料 |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 3、具有诊断相应重大疾病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4、住院病历; 5、一年内治疗产生的费用票据; 6、若患者非缴存职工本人的,还须提供患者为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 |
办理地点 | 全市公积金网点通办 |
办理机构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邮储银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红旗街3-2号建昌古城15号楼7)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缴存职工应通过中心各办事处或线上渠道申请提取,并提供提取证明材料。缴存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中心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中心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可即时审核的,应立即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提取额度 | 大病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内(提取申请日前12个月)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
注意事项 | 实际支付的费用包含治疗该重大疾病产生的门诊费、住院费及后续治疗的医药费等。 |
文章来源:提取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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