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项目名称 | 无房租房自住的 |
设定依据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
办理材料 |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 3、租住商品住房的,只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租住公有住房的,除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外,还须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和租金支付证明; 5、多子女家庭租房的,除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外,还须提供缴存职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租房协议和租金支付证明。 |
办理地点 | 购买房屋地址所在区域的公积金办事处办理。 |
办理机构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邮储银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缴存职工应通过中心各办事处或线上渠道申请提取,并提供提取证明材料。缴存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中心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中心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可即时审核的,应立即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提取额度 | 租住商品住房的,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多子女家庭或租住公有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房提取业务每年最多可申请12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
注意事项 | 1、缴存职工线下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须在其公积金缴存地办事处办理。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分为:缴存职工单身的须提供户口簿;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可证明其离婚状态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须提供带有丧偶字样的户口簿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
文章来源:提取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