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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2025-06-26 10:47:09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无房租房自住的

设定依据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办理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

3、租住商品住房的,只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租住公有住房的,除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外,还须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和租金支付证明;

5、多子女家庭租房的,除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外,还须提供缴存职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租房协议和租金支付证明。

办理地点

购买房屋地址所在区域的公积金办事处办理。

办理机构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邮储银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429-12329

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应通过中心各办事处或线上渠道申请提取,并提供提取证明材料。缴存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中心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中心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可即时审核的,应立即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提取额度

租住商品住房的,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多子女家庭或租住公有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房提取业务每年最多可申请12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线下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须在其公积金缴存地办事处办理。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分为:缴存职工单身的须提供户口簿;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可证明其离婚状态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须提供带有丧偶字样的户口簿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文章来源:提取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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