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项目名称 |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
设定依据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自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可申请提取。 |
办理材料 |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证书;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还须提供 5、建房款发票; 6、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 7、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 8、翻建费用发票。 |
办理地点 | 房屋地址所在区域的公积金办事处办理。 |
办理机构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邮储银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红旗街3-2号建昌古城15号楼7)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缴存职工应通过中心各办事处或线上渠道申请提取,并提供提取证明材料。缴存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中心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中心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可即时审核的,应立即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提取额度 |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房屋的费用总额。 |
注意事项 | 1、建造、翻建房屋坐落地须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需经我中心实地勘验确认后办理;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公共配套等非住宅用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分为:缴存职工单身的须提供户口簿;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可证明其离婚状态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须提供带有丧偶字样的户口簿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
文章来源:提取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