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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2025-06-26 10:38:24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设定依据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自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可申请提取。

办理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证书;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还须提供

5、建房款发票;

6、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

7、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

8、翻建费用发票。

办理地点

房屋地址所在区域的公积金办事处办理。

办理机构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邮储银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红旗街3-2号建昌古城15号楼7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429-12329

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应通过中心各办事处或线上渠道申请提取,并提供提取证明材料。缴存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中心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中心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可即时审核的,应立即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房屋的费用总额。

注意事项

1、建造、翻建房屋坐落地须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需经我中心实地勘验确认后办理;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公共配套等非住宅用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分为:缴存职工单身的须提供户口簿;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可证明其离婚状态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须提供带有丧偶字样的户口簿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文章来源:提取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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