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有住房提取的
项目名称 |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的 |
设定依据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二年内可申请提取 |
办理材料 |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证书; 5、契税完税证明; 6、公房出售审批表。 |
办理地点 | 购买房屋地址所在区域的公积金办事处办理。 |
办理机构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邮储银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缴存职工应通过中心各办事处或线上渠道申请提取,并提供提取证明材料。缴存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中心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中心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可即时审核的,应立即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提取额度 | 最大提取额度不超过契税发票计税金额和房屋评估价二者的最低金额,且申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缴存职工所占房屋份额(夫妻共有的,不受份额限制)。 |
注意事项 | 1、缴存职工婚前单方购买的房屋,婚后以购买此房屋为由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配偶应为该房屋的权利人; 2、所购房屋应为坐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内的住宅用房,且缴存职工未以购买该套房屋办理过购房提取业务;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公共配套等非住宅用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分为:缴存职工单身的须提供户口簿;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可证明其离婚状态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须提供带有丧偶字样的户口簿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
文章来源:提取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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