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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2025-10-27 11:20:50  浏览次数:

  根据《葫芦岛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指导意见》(葫住建发〔2025〕7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维度施策激活房地产市场动能,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项目建设,促进住房消费,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以下支持政策。

  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首套、二套房(不含保障性住房,顶楼不带阁楼的二手房按原政策执行)的首付款比例均降至20%。此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

  三、优化公积金异地购房政策。支持非本地缴存人在我市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异地贷款申请人与本地贷款申请人同等享有公积金贷款权益。支持我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可按照我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应条件及相关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购房地中心负责协助核查缴存人购房事实。

  上述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施行。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为准。


       文章来源:信贷科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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