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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公积金发〔2025〕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阶段性支持缴存人购房提首付款》的通知

2025-06-11 15:10:28  浏览次数:

  中心各科室、办事处: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阶段性支持缴存人购房提首付款》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阶段性支持缴存人购房提首付款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2号),以及省监管处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实施阶段性支持缴存职工购房提取首付款政策。

  一、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提首付款

  (一)政策内容

  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缴存职工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用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二手住房的,可以按提首付款的原因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申请对象

  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

  (三)申请条件

  1.葫芦岛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在我市行区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

  2.提取首付业务须与公积金贷款同时办理。

  (四)提取金额

  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与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

  (五)提取频次

  每套住房只可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应同时提交申请。

  (六)办事流程

  1.提取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房产所在地公积金办事处提交申请。

  2.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提取资金转入提取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申请材料

  提取人须持下列材料到房产所在地的公积金办事处办理提取首付款业务。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银行一类卡一张;

  3.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中心出具);

  4.提取人婚姻情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户口本、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八)其他规定事项

  1.提取首付款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个人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2.已申请提取购房首付款但公积金贷款审批未通过的,提取申请也同时取消。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商业按揭贷款提首付款

  (一)政策内容

  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缴存职工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用商业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提首付款的原因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申请对象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

  (三)申请条件

  1.缴存职工所购房屋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2.提首付款业务须在商业按揭贷款发放后申请办理。

  (四)提取金额

  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与商业按揭贷款金额的差额。

  (五)提取频次

  每套住房只可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应同时提交申请。

  (六)办事流程

  1.提取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办事处提交申请。

  2.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提取资金转入提取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申请材料

  提取人须持下列材料到公积金办事处办理提取首付款业务。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银行一类卡一张;

  3.购房全款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4.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5.商业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6.提取人征信报告(中心出具);

  7.提取人婚姻情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户口本、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八)其他规定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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