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公积金发〔2026〕1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支持缴存人购房提首付款》的通知
2026-01-27 15:27:53 浏览次数:
葫公积金发〔2026〕1号
中心各科室、办事处: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延长阶段性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长阶段性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
支付首付款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缓解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阶段性支持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葫公积金发〔2025〕1号)和《阶段性支持缴存人购房提首付款》(葫公积金发〔2025〕3号)两项政策进行延长,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在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缴存职工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用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
二是在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缴存职工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用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二手住房的,可以按提首付款的原因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是在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缴存职工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用商业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提首付款的原因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文章来源:提取科
责任编辑: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