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转换

葫公积金发〔2026〕4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4-03 15:10:42  浏览次数:

葫公积金发〔2026〕4号

各科室、办事处: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葫芦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由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制定和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确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审批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条 中心负责制定《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发放计划;负责制定开发企业在建项目准入标准;负责对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所购住房抵押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包含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仅限借款申请人配偶。

  第七条 贷款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商品房、再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时间符合规定期限;

  (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符合规定期限;

  (三)申请人具有稳定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四)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请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中心审定的所购房产作为抵押;

  (七)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贷款:

  (一)尚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二)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三)未经中心批准,公积金账户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一定期限的;

  (四)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为非正常状态的;

  (五)申请人家庭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已办理更名过户的;

  (六)夫妻间相互交易二手房的;

  (七)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九)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积金贷款政策行为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三)不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

  (四)不超过申请人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以下限定标准: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第十三条 申请人超过《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根据购买不同类型的自住住房提供相应的贷款材料。

  第十五条 中心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购房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自然情况、申请人历史贷款(含异地贷款)情况、征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即时受理。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中心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第十七条 中心待申请人办理完结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用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房屋价值的比例。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中心)须签订书面抵押借款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三)抵押期间,未经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拆迁、出售、变卖、赠与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改变抵押物使用用途。

  第十九条 《抵押借款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借款合同》终止后,中心向借款人出具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条 借款人以所购在建自住住房设定抵押的,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须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待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后,及时转为正式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中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的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借款人可依据偿还能力任选其一。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心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划。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应征得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还款金额、缩短贷款年限后的还款能力须符合中心的规定。提前部分还款后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计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逐月划转还贷的,借款人须与中心签订委托划转还贷协议,授权中心按月扣划其公积金账户资金以转账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中心按照下列偿还顺序回收贷款资金:

  (一)借款人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采取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回收资金;

  (二)借款人未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同一笔还款包含逾期还款和正常还款资金的,所偿还资金按照逾期还款部分、正常还款部分的顺序回收;

  (三)多期逾期贷款,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是指在贷款期间内,对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主要包括还款账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缩期、还款人变更等。

  第二十九条 《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经借款人和中心协商一致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三十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追究责任:

  (一)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借款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未经中心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使用用途或将抵押物拆迁、出售、变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情况恶劣的;

  (六)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且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七)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八)违反《抵押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经中心指出后未改正的;

  (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出现其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或涉及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置: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单方面宣布《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纳入中心诚信系统,取消借款人规定期限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按照《抵押借款合同》或签订的其他协议约定追究责任;

  (五)经中心书面告知仍未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的,中心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

  (六)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经管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九章 开发企业项目准入

  第三十四条 开发企业的项目楼盘五证齐全,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楼体完工、门窗安装完毕、外墙涂料粉刷完毕,地名办标牌悬挂好),可向中心申请项目准入。中心对开发企业的整体信誉、运营情况以及项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项目是否可以准入以及具体贷款比例做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准入后,中心将对合作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若发现项目开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出现可能导致贷款发生风险的问题,中心有权暂停贷款发放或取消该项目准入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长年限、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的月数、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等未具体明确的重大事项,由中心拟定,报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葫公积金〔2022〕10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信贷科

       责任编辑:王磊

辽公网安备 21140302000263号

版权所有: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序号:辽ICP备16017484号  联系电话:0429-12329

主办单位: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总量:    办公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