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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公积金发〔2026〕5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4-03 15:33:26  浏览次数:

葫公积金发〔2026〕5号

各科室、办事处: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根据《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向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含本市2026年4月14日前开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统一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心集中审核科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包含借款申请人(审批通过后即主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审批通过后即共同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仅限借款申请人配偶,家庭其他成员不纳入共同申请人。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含本市2026年4月14日前开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再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所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须已达到中心准入标准且办理完准入手续;

  (二)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现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商贷银行是中心商转公委托合作银行的,采用“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商贷银行不是中心商转公委托合作银行的,须“先还后贷”,自筹资金结清商贷两个月内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1.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认定标准:

  申请人为缴存职工的,家庭月收入为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与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不计入)之和;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家庭月收入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社保缴纳基数计算。

  2.申请人家庭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剔除家庭负债)的50%。共同申请人为退休职工(含军队退役自主择业)的,出具退休证或退役军人证、退休(养老)或退役金明细可记入家庭月收入;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或武警的,出具中国人民解放军有效证件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效证件、至少连续六个月的工资明细可记入家庭月收入。

  3.申请人征信良好指:

  (1)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之日起3年内贷款、贷记卡连续逾期少于3期,累计逾期少于6期;申请人因欠贷记卡年费造成逾期,由开卡银行出具年费逾期证明不计入逾期次数。

  (2)《个人信用报告》账户五级分类均为正常;账户状态不能为逾期、止付或呆账,账户状态为冻结的,须到开户银行出具冻结原因情况说明,因个人信用问题、经济纠纷冻结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贷款、贷记卡使用额度、相关还款责任信息等情况的计入家庭负债;存在在偿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贷款所购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入家庭名下住房套数。

  (三)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请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申请人只能用所购房屋作为抵押;

  (六)申请人没有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若存在债务,计算偿还能力扣除偿还债务金额(债务结清情况以《个人信用报告》或现场核实为准);

  (七)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一)尚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三)未经中心批准,公积金账户连续欠缴超过两个月的;

  (四)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的;

  (五)申请人家庭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已办理更名过户的;

  (六)夫妻间相互交易二手房的;

  (七)申请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同一住房申请过购房提取的;

  (八)申请人已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

  (九)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申请人发生过骗提、骗贷行为,已录入中心诚信系统的;

  (十一)申请人信用不良或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十二)申请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积金贷款政策行为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共同申请人不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二)申请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5%。

  (三)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二手房房屋为顶楼不带阁楼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

  二手房房屋总价认定以房屋交易价和房屋评估价二者中最低值为准。

  (四)商转公贷款具体要求按房屋性质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执行,同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商贷最后一次结清时所剩本金余额。

  (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下列限定标准: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从贷款人划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止,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借款申请人为男性可贷至68周岁,为女性可贷至63周岁,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贷款期限可延长至68周岁;

  (三)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50年减房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能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按所购房屋的行政区域坐落到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护照);

  2.申请人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4.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

  5.购房协议/购房认购书/预览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不低于总房款20%(保障性住房15%)的首付款凭证;

  6.主借款人须提供本人一类银行卡;

  7.备案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的全款增值税发票第二联(即发票联)或电子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

  1.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护照);

  2.申请人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若卖方单独所有,提供房主相关证件即可);

  4.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5.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

  6.交易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7.交易房屋的《价值评估意见书》、《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结果》;

  8.主借款人和卖方各自提供本人一类银行卡且银行卡须属同一银行;

  9.税收完税证明,办理过程中由税务部门出具。

  (三)商转公

  1.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护照);

  2.申请人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4.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

  5.采用“顺位抵押”方式的,提供商贷银行同意办理顺位抵押的凭证;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提供商贷结清凭证;

  6.商业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7.提供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结果》,房屋购买时为二手房的还须《价值评估意见书》;

  8.主借款人须提供本人一类银行卡。

  第十四条  其他材料

  (一)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须提供上一年度社保缴纳明细。

  (二)申请人为异地缴存公积金的须现场查询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借款申请人,需要贷款期限延长至68周岁的,须提供单位出具加盖公章(人事章)的,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所任职级或所具职称、聘任至或退休时间或年龄的证明,具有高级职称的须同时提供证书。

  (四)申请人需要结清负债的,须提供相应的负债结清凭证。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办事处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须卖方协助申请人办理。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

  贷款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人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与申请人就其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初步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指导申请人填写《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将贷款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

  受理人员完成系统录入并提交审批,中心对贷款进行分级审批,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

  审批通过的通知申请人签署《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第十九条  抵押登记

  申请人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

  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发放贷款到指定账户。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中心发放贷款到开发企业账户;申请人购买二手房,中心发放贷款到卖方账户;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采用“顺位抵押”方式的中心发放贷款到商贷银行账户,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中心发放贷款到申请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抵押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用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中心)须签订书面抵押借款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三)抵押期间,未经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拆迁、出售、变卖、赠与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改变抵押物使用用途。

  第二十二条  《抵押借款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借款合同》终止后,中心向借款人出具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解除。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以所购在建自住住房设定抵押的,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须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待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后,及时转为正式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抵押期间,中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五条  所有公积金贷款由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中心有权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进行贷款的自主催收或委托催收工作。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的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可依据偿还能力自愿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心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划。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逐月划转还贷的,借款人须与中心签订委托划转还贷协议,授权中心按月扣划其公积金账户资金以转账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扣划顺序依次为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签订委托划转还款协议。

  第三十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12个月后,经中心同意,可自愿选择现金提前还款、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提前还款、现金与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组合提前还款方式,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金额不小于1万元)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不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中心按照下列偿还顺序回收贷款资金:

  (一)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回收资金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顺序;

  (二)借款人未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同一笔还款包含逾期还款和正常还款资金的,所偿还资金按照逾期还款部分、正常还款部分的顺序回收;

  (三)多期逾期贷款,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

  第八章  合同变更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变更是指在贷款期间内,对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主要包括还款账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缩期、还款人变更等。

  (一)还款账号变更

  贷款期间内,由于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中心根据申请进行变更。

  (二)还款方式变更

  借款人正常还款12个月后,可以申请变更《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应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双方确认后予以变更。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后再次申请须间隔5年。

  (三)贷款缩期变更

  借款人正常还款12个月后,可以向中心申请贷款缩期,经审核借款人符合缩期条件,双方确认后予以变更,借款人缩期后再次申请须间隔5年。

  (四)还款人变更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债务归属发生变化的,申请还款人变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予以变更。

  1.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继承人须提供死亡证明或死亡宣告判决书、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等确定继承人的文件。

  2.借款人贷款后结婚,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办理。

  3.借款人离婚的,借款人双方必须到场,现场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债务归属。办理时持有效证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公积金贷款状态须为正常还款,债务归属方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且正常缴存公积金,贷款余额不超过单人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符合政策要求,个人征信符合贷款申请要求。

  4.借款人失踪的,出具法院裁判文书,财产代管人可持有效证件申请,予以变更。

  5.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其他变更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等发生变更的,中心核实借款人身份后变更登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有权解除《抵押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同时,将借款人及相关人员的违约行为纳入中心诚信系统。

  (一)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未经中心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使用用途或将抵押物拆迁、出售、变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情况恶劣的;

  (六)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且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七)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八)违反抵押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经中心指出后未改正的;

  (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出现其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或涉及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中心书面告知仍未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的,中心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借贷双方因《借款抵押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中心可以根据《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制定《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范》和《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及贷款衍生业务操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葫公积金〔2022〕10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信贷科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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