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公积金发〔2026〕6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葫公积金发〔2026〕6号
各科室、办事处: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葫芦岛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有合法经济收入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自由职业人员。
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市公积金各办事处及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承办银行负责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葫芦岛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托收日期、月缴存额等缴存信息,并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未以在职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不含个体工商户雇员)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拥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12个月以上,具有稳定合法收入。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设立,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
(三)户口本或居住证。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相关材料后,由申请人填报《葫芦岛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签订《缴存使用协议》,为其设立个人账户。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由其个人自主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统一为20%,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结息方式和利率计息等方面参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调整一次。调整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于每年7-9月份主动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本人身份证、基数调整申请书,申请调整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的当年不再调整缴存基数。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设立个人账户后,须于每月20日(公积金结账日)前将缴存额依月足额存入住房公积金绑定借记卡内。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的,个人账户状态将自动变更为停缴封存状态并不得补缴。个人账户需重新启封的,应由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启封申请书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个人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启封由缴存人本人提交申请办理,封存日期与启封日期在同一公积金计息年度内的,启封时不得调整缴存基数。个人信息变更、缴存明细查询等业务,参照本市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当月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签订的《缴存使用协议》,按签订条款约定内容予以终止。灵活就业方式缴存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单位缴存的个人账户余额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需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参照单位缴存的相关规定办理异地转出或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停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且无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连续停缴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市公积金中心可将个人账户全部金额及利息退还至本人缴存代扣的Ⅰ类借记卡内,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销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
第三章 提取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单位缴存职工提取政策,提取房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租房自住的;
(四)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贷款;缴存人可选择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符合条件后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个人账户余额。
第四章 贴息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贷款是指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合作,以银行自有的资金,向在本市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划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市公积金中心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若存在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分别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缴存职工的,则须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贴息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已在本市开户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时个人账户状态正常未断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购买的住房为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名下首套或二套住房;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贴息贷款额度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单方缴存公积金最高额度为50万元,双方缴存公积金最高额度80万元;
(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的25倍。
第二十五条 贴息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男68周岁、女63周岁。
第二十六条 贴息贷款贴息额不含逾期罚息及违约金等。
第二十七条 贴息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
(一)灵活就业人员或其配偶连续欠缴3个月,或贴息贷款逾期连续达到3期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贷款的;
(三)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四)贴息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内全部结清的;
(五)灵活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后,申请贴息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的。
第二十八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市公积金中心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葫芦岛市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葫政务中心发〔2020〕8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信贷科
责任编辑: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