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葫芦岛公积金网站办事指南事项内容格式表
项目名称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备 注 |
事项名称 | 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 |
申请条件 | 一、借款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一)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认定标准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为依据,家庭月收入的计算方式: 借款人为缴存职工的,家庭月收入为月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月缴存额只包括其每月单位缴存部分,个人缴存部分不计入)之和;借款人为个人缴存者的,家庭月收入为其月缴存基数。 (二)借款人家庭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剔除家庭负债)的50%。共同借款人为退休职工(含军队退役自主择业)的,出具退休证或退役军人证、至少连续六个月的退休(养老)或退役金明细(可手机银行查询)可记入家庭月收入;共同借款人为现役军人或武警的,出具中国人民解放军有效证件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效证件、至少连续六个月的工资明细(可手机银行查询)可记入家庭月收入。 (三)借款人征信良好指: 1.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之日起3年内贷款、贷记卡连续逾期不超过3期,累计逾期不超过6期;借款人因欠贷记卡年费造成逾期,由开卡银行出具年费逾期证明不计入逾期次数。 2.《个人信用报告》账户五级分类均为正常;账户状态不能为逾期、止付或呆账,账户状态为冻结的,须到开户银行出具冻结原因情况说明,因个人信用问题、经济纠纷冻结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贷款、贷记卡使用额度等情况的计入家庭负债;存在在偿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计入家庭名下房屋套数。 三、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借款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借款人只能用所购房屋作为抵押; 六、借款人没有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若存在债务,计算偿还能力扣除偿还债务金额(债务结清情况以《个人信用报告》或现场核实为准); 七、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材料 | 1.借款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借款人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借款人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可以为复印件); 3.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4.借款人葫芦岛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地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 5.商业按揭贷款结清凭证,可为纸质证明或贷款还款明细,须体现商业按揭贷款已结清和最后一笔结清的本金金额; 6.商业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或骑缝盖章、加盖银行公章或合同章的1:1比例复印件(购买商品房合同内不含房屋总价条款的须提供购房发票); 7.提供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结果》; 8.二手房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该房屋的《价值评估意见书》; 9.借款人须提供本人一类银行卡(中、农、工、建任选); 10.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 |
注意事项 |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一、尚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三、未经中心批准,公积金账户连续欠缴超过两个月的; 四、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的; 五、借款人家庭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已办理更名过户的; 六、夫妻间相互交易二手房的; 七、借款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同一住房申请过购房提取的; 八、借款人已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 九、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借款人发生过骗提、骗贷行为,已录入中心诚信系统的; 十一、借款人信用不良或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十二、借款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积金贷款政策行为的。 | |
支持政策 | 一、多子女家庭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 已生育二孩及以上,且至少两名孩子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至少两名孩子由一对夫妻生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满足其他限额标准的基础上,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最高贷款额度不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叠加计算。 (二)贷款材料 除须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材料外,还应出具借款人至少两名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现役军人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 在军队、武警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或武警,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以其在部队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计算基数。 (二)贷款材料 除须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材料外,还应出具借款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有效证件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效证件、《现役军人(武警)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
办理地点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邮储银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 |
办理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城、绥中、建昌办事处 | |
收费标准 | 无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下午16:30结账) |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
办理流程 | 1.借款人持所需材料到营业厅申请;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按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4.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人签署《抵押借款合同》,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人; 5.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 6.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发放贷款到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