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
项目名称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设定依据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职工账户须为封存状态。 |
办理材料 |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缴存人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3、确定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银行一类卡。 |
办理地点 | 全市公积金网点通办 |
办理机构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邮储银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缴存职工应通过中心各办事处或线上渠道申请提取,并提供提取证明材料。缴存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中心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中心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可即时审核的,应立即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提取额度 | 可提取个人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销户。 |
注意事项 | 若无法指定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文章来源:提取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